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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情殇

    由于这是一件特殊的心理谋杀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一些未曾接触过的法律问题,所以,市里的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来法庭旁听,不放过这一千载难逄的学习机会。【无弹窗.】

    上级法院也事先派人来指导这次审理。省法律学会和一些法学杂志也来了学者和,从研究的角度来听麦迪死亡案的审理。

    当然,大部分听众还是老百姓。中国人历来好热闹,平时马路上有人打架还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呢。像这种奇闻怪案,岂能放过机会?

    做为本案的侦破人汤和梅也到庭,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安机关对案件履行完预审程序后就不再管了。但是,这次是个例外,是汤和梅自己要来的,这个案子始终牵扯汤和梅的心。

    法庭正面是法官席,一位中年审判长和两个年轻的审判员,还有一位女书记员。

    两侧是公诉人席和律师席。

    律师是法庭为颜妤和姗姗请的,这两个女人没有经过这种事情,又没有自己的律师。达卫平没有请律师,他要自己为自己辩护。

    颜妤,姗姗和达卫平这三个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

    这也是很少见的,一个案子三个被告。即使有,也不是像这三个人这样一种特殊关系。

    考虑到姗姗的身体情况,法官例外批准让她坐下。

    检察官代表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然后法庭开始逐一审理这三名被告的罪行。

    首先审理颜妤的案件。

    公诉人对颜妤提起公诉的罪行是两条:一是颜妤知道麦迪在7年前制造水库翻船事件,谋杀前妻美馨的案情,但是,7年来她一直没有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了包庇罪。

    二是颜妤因为丈夫麦迪在深圳有了外遇,在曾经被麦迪谋杀未遂的情况下,以麦迪7年前的谋杀前妻美馨的秘密为武器,利用匿名信的方式向麦迪施加心理压力,导致麦迪自杀,犯有心理谋杀罪。

    律师开始替颜妤辩护。

    对颜妤的第一条罪行,律师没有做太多的辩护,因为麦迪7年前谋杀前妻是事实,而颜妤知道麦迪的犯罪行为也是事实,这些都有麦迪死前的录音和颜妤自己写的两封匿名信为证,犯罪事实成立,是无法*的。律师只是要求法庭考虑颜妤不是故意包庇,而是当时年轻,法律知识缺乏,请求从宽处理。

    对于颜妤的第二条罪行,律师认为案件虽然简单,但比较特殊,公诉人以心理谋杀的罪名起诉,实在是有些勉强。因为心理谋杀到底是不是犯罪?构不构成犯罪?中国目前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不能简单地从一般的刑事犯罪角度去衡量,而应该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律师首先阐述什么是犯罪构成?

    按照法理学基本原理讲:犯罪构成必须有四个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时抱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第三,犯罪的客观要件——实施么样的行动。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危害了什么社会关系。这四个要件缺少一个也构不成犯罪行为。

    律师又举例说:例如贪污罪,法律条文规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说,这种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再比如强?奸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污妇女的行为”,因而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奸?污”,客体是——佞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律师又将这种法学原理应用到颜妤的案件上来。

    如果公诉人对颜妤起诉的罪名是心理谋杀,那么就应该按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国目前的《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按照法学犯罪过程的原理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来分析颜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间并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体要件是颜妤这个人。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在做这件事时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是什么动机。如果颜妤是杀人罪的话,犯罪的主观要件就应该是“故意”。

    但是,事实是颜妤给麦迪写两封匿名信时的动机并不是“故意”杀害麦迪。从好的方面说,颜妤这样做是为了维*律的尊严,促进麦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从坏的方面说,颜妤也就是为了报复麦迪对她的负心,想让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监狱,也没有想“故意”杀人,更没想到麦迪会自杀。

    第三,犯罪客观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动,即法条所说的“非法”。但是,颜妤在整个事件中对麦迪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她只是给麦迪写了两封匿名信,而写信不能算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这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而通信这一法律允许的“行动”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应该是造成了什么伤害,颜妤本人没有给麦迪造成一点儿身体的伤害,麦迪自己跳楼自杀,不论从法医鉴定上看,还是从现场上看,完全是麦迪自己对自己的伤害。

    至于心理上的影响不能算伤害,因为即使颜妤不写匿名信,麦迪因为7年前谋杀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对法律的恐惧也永远存在。

    综上所述,颜妤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律师又讲了两个例子:

    一个医生,在给两个人病人同时看病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搞错了,结果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人,诊断书上却写着得了癌症。另外一个本来得了癌症的人却写着健康。

    后来,身体本来健康的人因为被误诊为癌症心理压力太大,精神不振,终于导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为误诊无病解除了思想负担,身体一直很健康。

    后来,被误诊患癌症的那个人的家属在一个意外的情况下发现了这一错误,上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医生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他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医生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失职,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

    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有仇,他设计了一个计划:在一个深夜将那个人绑架了,用汽车带到一个黑暗的没有人的地方,将那个人绑在椅子上,将他的胳膊绑起来,用一根皮管子扎上,又用针扎了一下,然后让那人听到滴滴嗒嗒的声音,然后就离开了。

    那个被绑架的人以为绑架者是在放他的血,精神崩溃了,导致心脏停止跳动死亡。其实,那个凶手根本就没切开他的血管,只是在他身边有一个滴水的自来水龙头,水龙头下放了一只接水的铁桶。

    这就是心理谋杀,因为凶手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

    律师的精彩辩护,不时赢得听众的喝彩。

    法庭开始对姗姗的案件进行审理。

    姗姗的罪名就是一条:对麦迪的死负有间接药物谋杀的责任。麦迪的死亡心理作用固然是根本原因,也不能忽视药物作用,姗姗给麦迪服用的兴奋剂的药物作用对麦迪的死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辩护人的辩护是:

    姗姗不应该对麦迪的死负任何责任,因为第一,姗姗不知道颜妤写匿名信和麦迪打匿名电话的事,所以,她不知道麦迪的心理状态,不知道麦迪的精神已经彻底崩溃了,没有有意识进行“推波助澜”的前提。

    第二,姗姗没有谋杀麦迪的动机。麦迪虽然没有彻底解决颜妤问题,但他并没有明确表示要抛弃姗姗,更没有威胁到姗姗的生命安全,姗姗要想和麦迪到一起生活,只要等待就行,完全没有必要谋杀他。